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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0日下午,富阳法院对原告郭兵诉被告杭州野生动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赔偿郭兵损失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是,2019年4月,郭兵以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园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后动物园将入园方式改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郭兵不肯。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的内容无效,并赔偿损失,删除个人信息等。

法院认为,野生动物园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双方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此案法院的判决,没有深度,缺乏自信,绕过最为核心的“人脸识别”的法律问题,作出了一个和稀泥的判决。原告诉请的目的是要确认人脸识别的违法性,但法院不敢确认无效,相反还间接支持人脸识别,相当令人失望。人脸识别的野蛮滥用,到处可见。生活中为了一点小事,而牺牲高度个人隐私,不符合比例。就如本案去一个动物园参观一下,何须人脸识别?而这些人脸识别的资料一旦泄密,很可能会被违法犯罪集团所用,危害到公民个人的安全,孰轻孰重?但是法院无动于衷,无视权利被侵害,无能解决这个问题,相反还间接确认人脸识别的合法性。呜呼,一家人去野生动物园去旅游,甘愿被人脸识别乎,亦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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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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