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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目新闻,杭州张大姐反映,她在一大厦做保洁工作。因为没敲门就进入大楼内的男浴室拿工具(当时已是凌晨140分,没有听到浴室内有任何声响,在浴室门口拿了个水桶就走了)。恰好撞见男领导在洗澡,物业公司罚了她2000块。张大姐称,自己一个月的工资只有3400元,2000元对她来说太多了。最终,考虑到张大姐的实际情况,物业公司表示,可将罚款金额降到1200元,张大姐也选择了接受。

 

这个事件,反映了用人单位的滥权,以及没有工会来为员工出头。首先,用人单位是有一定惩罚权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扣款处罚。其次,扣款处罚须符合比例原则,否则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两个规定,都是片段,不够完整,补充一下。第一、对于员工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总额是有限制的。譬如员工搬运东西摔坏了公司财物,或员工被电信诈骗造成单位损失。从法院的判例来看,员工是不全部赔偿的,而是根据过错情况,赔偿实际损失的5-20%左右,属于有限赔偿。毕竟员工只拿这点工资,而非保险公司。法院的立场是对的。第二、对于扣款处罚的金额限制,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实践中可参照上述规定中的每月最高扣款总和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为如果扣的太多,员工等于白劳动了。对于违纪多的员工,可以采取调岗、降职或者辞退等其他方法处理,不应一味经济处罚。

 

本事件中,一次违纪就扣2千,相当扣除工资的60%,显然违反比例原则,无效。如果规章制度有此高额扣款规定,则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事件中,因为撞见领导,而加重处罚,显然有挟私报复、滥用职权的嫌疑。此时本应有工会出来为员工说话,制约资本的任性滥权,可惜没有工会,只能诉之舆论。可见工会建设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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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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