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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日,有游客在凤凰古城内游玩时租当地特色服装,租完后却被告之不允许自己拍照,只能让商家拍照。视频中,一女子称“你脱了衣服可以拍。”而拍摄视频的男子称“别人租衣服就是为了拍照,你这种叫强制性消费”。舆论起来后,凤凰县旅工委牵头组成调查组,对违规租照当事人依法拘留,取缔民族服装租赁照相资格。对民族服装租赁照相进行整治和规范,实行租赁和照相分离。

 

窃以为,这个事件中,商户的这种捆绑式经营不妥,而当地的处理亦是简单偏颇。双方都没有严格根据法律来走。商户片面追求利益,不知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法》中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而当地给予拘留的法律依据,勉强不足。所以,有必要对该旅游事件予以法律剖析。

 

凤凰古镇的风景,我也很喜欢,那里有沈从文的故居,很多笔下风情出自此。陈宝箴也曾经在那边任职,现在有一个纪念馆。陈寅恪虽然是江西人,却出生在长沙,他们一家与湖南的渊源甚深。古镇还有熊希龄故居。无论是自然风景,还是人文文化,凤凰都值得一去。

 

本事件在法律上,主要是“捆绑销售”问题,即出售商品时候要求搭售另外一件商品或者服务。以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认定捆绑销售是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018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删除了该条规定。立法本意是,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宜干预。所以,现在小摊小贩的捆绑交易,譬如卖手机加个手机皮套之类,并不违法。

 

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如果搭售的条件,很不合理、很离谱,则该捆绑销售也会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所以说,搭售也要有一个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背消费本意。就如本事件,游客租赁衣服,一方面是新鲜的尝试与体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拍照,这是常识。故拍照本身就应是租赁的应有之意。而商家为多赚钱,出租衣服却不允许自拍,违背了消费本意,即不能拍照失去了租赁的目的。这样的捆绑条件是很不合理的,会被法律认定无效。当地对此旅游市场予以整顿是有必要的,但该商户所违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强买强卖(那种强买强卖通常是没有合同基础的暴利行为),给予拘留亦是不合比例原则。

 

生活中处处是法律,旅游者自己、商户包括政府管理部门,都要依法办事,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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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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