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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劳荣枝当庭表示不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她认为自己当时没有与法子英合谋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也不是自己的本意。法子英辩护律师称: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跟法子英当年的陈述以及证据是不相吻合的。比如说,法子英从来,一次也没有提过胁迫的说法,根据法子英的说法,是因为劳荣枝对他非常崇拜,放弃了一切跟他亡命天涯。劳荣枝是有多次机会逃脱的,但是她没有逃脱,更没有报警,而是选择继续共同作案,从这个角度来说,受胁迫这个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上面的内容,初看还是以为是检察官在指控被告人。其实,是另外一个被告法子英辩护人说的。该律师应该是公民的身份,以了解案情的知情人的身份说的。相信他是实事求是的陈述,这也是公民的道德良心。但是他毕竟有相关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身份,这样的发言还是可能会引发对律师职业的误会。
其次,劳荣枝案中的辩护人,也有混淆律师职业道德与公民道德之虞。该案中,劳荣枝并不认罪,但是其辩护人认可枝犯抢劫罪、绑架罪(只是不认可故意杀人罪)。其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指控的部分事实存在瑕疵,缺乏相关证据的佐证。该案,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立场是不同的。固然律师是独立辩护,尊重事实,而不是随被告人起舞。但是,在两个人的立场不同的情况下,律师应保持沉默或拒绝辩护。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无罪或罪轻辩护,而不能加重指控。在被告人狡辩或乱说时,律师的境地是很尴尬的,既不能跟着瞎辩,也不能如公诉人一样揭露,所以唯一的选择是拒绝辩护(或者沉默),这样处理较好。
劳荣枝案是一个难度系数高的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不全,而劳荣枝又很会狡辩。此时,公诉人的逻辑与口才相当重要,应该予以严厉批驳。譬如劳荣枝称“她逃亡的20年来,除了炒股、辨别方向不对,从来没有做过错事”。公诉人完全可以反驳“你的小心翼翼,正可以反证你负案在身!逃犯怕被抓,才战战兢兢”。
受害者的律师刘静洁的法庭陈词亦是有力:“劳荣枝有强大的意识和非凡的表演才能。劳荣枝称她是被胁迫,一次两次可能被胁迫,但三次四次怎么可能是被胁迫。她说不知道杀人的事,那人死在她面前她还能不知道吗?所以她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如果真的悔罪就要摆正心态。”
——确实劳荣枝的辩解,不合常识,不应采信。
据悉,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而不是家属聘请的律师。这个安排,也是有问题的。家属的律师应该优先于法援律师介入辩护的。法援律师知晓有家属律师时候,也应该主动退出。律师应该珍惜羽毛,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以避免被指为背负任务的辩护,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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