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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月23日,汕头市的蚁某(女,13岁)报案称:当天早上,其途经一巷子时,被一名男子突然从身后用衣服蒙住头部,并按倒在地。经审讯,李某(28岁)对用衣服蒙住蚁某头部、并将其按倒在地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案发过程中没有发生猥亵行为。李某被行政拘留。女孩亲戚介绍,该男子欲对女孩实施猥亵行为,因碰见两买菜老人,遂逃跑。

本案中,李某作案手段恶劣,形如绑架。因猥亵未遂,只是被治安拘留,属于定性错误,处罚太轻。嫌犯以衣服蒙住女孩头部、按倒在地是手段,目的是猥亵,因碰见两买菜老人而逃跑,属于客观因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故应该指控猥亵儿童罪(未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量刑指南,未遂犯最高可以减轻50%。

其实,即使没有猥亵,单以蒙头扑地行为,被害人是侵犯未成年人,都可以考虑指控犯罪(寻衅滋事罪中的拦截行为)。此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作案,必须严惩。再看看比较法,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条,意图犯罪而袭击,可处监禁2年。即使没有意图犯罪,根据第40条,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可处监禁1年。香港立法这样严厉,是因为人身不容被任何侵犯。就算在古代,唐律疏议第286条“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赃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对于先打人再夺财的,定为重罪强盗罪(即今抢劫罪),就是因手段恶劣,加重处罚。所以,本案应该予以纠正,改以犯罪论处,以震慑潜在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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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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