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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小猪佩奇”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发现,被告陈某某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销售“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包装上使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标识,要求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被告辩称,只销售了3件涉案产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用过高。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小猪佩奇”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使用,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故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复制摹仿“小猪佩奇”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商标专用权。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范围、后果等酌情确定赔偿3万。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案中,“小猪佩奇”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价值与意义,远远大于获赔的3万元。这意味着以后可以跨类打击商标侵权了。被告销售的产品确实不多,只有3件(当然这个只是查到的数字,未查到的待考,以常情论为了3件而模仿),故酌定赔偿3万,也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在“小猪佩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原告也曾经以美术作品的版权维权。2018年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全国首例“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向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两被告在淘宝店铺销售大量印有小猪佩奇作品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侵犯了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判赔15万元。
可见“小猪佩奇”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受商标法的保护。那么,如果有人侵权,是否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呢?答案是,不可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过类似案例。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与著作权,但原告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实际上系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故此时,只支持商标赔偿,不支持著作权赔偿,即对一个行为不给予双重惩罚。此类似刑法的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择一重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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