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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下午,杭州中院对“人脸识别第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原判的基础上,增加判决被告野生动物园删除原告的指纹识别信息。本案的审判毫无新意,结果也在意料之中,即法院不会也不愿去评价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性,而此点正是原告发动诉讼的目的,也是舆论的焦点。可惜,法院不能承担此重任,采取了王顾左右而言他的回避态度,不介入人脸识别的合法性审查,因为人脸识别技术后面的部门,惹不起乎!
该案案情是,2019年4月27日,原告郭兵向被告野生动物世界购买年卡时,留存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拍摄照片及录入指纹。后被告发短信,表示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原告不服,向富阳法院起诉。2020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原告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双方上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人脸识别店堂告示并非合同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现被告欲利用收集的照片扩大信息处理范围,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表明其存在侵害郭兵面部特征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可能与危险,应当删除郭兵办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鉴于被告停止使用指纹识别闸机,故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被告删除原告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窃以为,本案中被告单方变更为人脸识别技术,不但是违约,而且是侵权,因为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人脸识别技术上,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换言之,人脸识别技术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随便使用的,使用之,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经过被收集人的同意。这才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人脸识别滥用,除了宾馆、火车站、飞机场外,连小区、写字楼甚至厕所取纸的地方都使用了,导致个人高度敏感信息被收集,并有泄露之虞。所以,一个有深度的判决,应该给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立一个规矩,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是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很可惜杭州富阳的两级法院对此不予评价,让社会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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