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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没有去关注郑爽、张恒满天飞的新闻,因为明星私事,无关公共利益。但没想到,前男友张恒举报了郑爽一把,说她签订阴阳合同逃税数额巨大。俨然如范冰冰第二,整个娱乐圈亦是山雨欲来风满楼。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而很多影星的个人工作室(一般是个人独资公司)也已经是关的关、跑的跑了。

逃税固然是不法,可以举报,但因个人纠纷,就这样去举报,亦是难谓正义。何况,举报人事先是知情的。举报别人,亦如举报自己,属于“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战法了。不过,在法律上,目前是郑爽面临行政处罚,而张恒无虞。

根据《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有第一款(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所以第一次被查逃税的,是被行政处罚,第二次还逃税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故如范冰冰案,郑爽首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张恒,首先,作为知情人,知道而已,没有法律责任。其次,如果知情,而且参与、协助郑爽逃税,在法理上是构成共同违法者的,但因为税法、行政处罚法,尚无共同违法的概念,更无共同违法的规定,故张恒不会被行政处罚。这个事件也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对于法理与实务中都存在的共同违法行为没有规定,以致无法依法行政。目前,对于共同违法,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其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所以治安处罚能罚共同违法者,税法不能。

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时,有人建议规定“共同违法”事项,譬如新增规定“行为人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依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别处罚。没有该身份或特定关系的当事人以共同违法行为论,有从重、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从其规定。”但该意见,未被立法机关采纳,故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无共同违法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罚法》则有专门的“共同违法及并同处罚”的规定“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者,依其行为情节之轻重,分別处罚之。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其无此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仍处罚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处罚有重轻或免除時,其无此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仍处以通常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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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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