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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报说,5月1日,京广线高铁定州市境内因大风吹扬地膜,致接触网故障,导致部分列车晚点。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在线路附近查获使用地膜覆盖种植的耕地使用者赵某某,现正依法开展调查。

这次事故是大风引发的,天气预报亦未能准确预报。江苏南通更是因为本次极端天气,造成11人死亡,是一次严重自然灾害。在法律上,属于《民法典》第180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次高铁晚点,铁路依法免责,无须赔偿旅客损失。

但是铁路通报的逻辑很奇怪,说查获地膜使用者,以及开展调查等,给人的观感是地膜使用者造成高铁事故,要予以调查处理?这是把因果关系弄错了。事故的原因是大风,地膜使用者也是受害人,偶然把地膜刮到高铁接触网上了,是大风之故,并非地膜使用者的过错。

铁路为了保障安全,在轨道两侧一定距离内采取安全措施。《铁路法》第46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地膜是在铁轨两侧之外的农田中使用,并不违法。在大风的作用下,远方的地膜也是可能被刮到铁路上的。这样发生的意外事故,不能就此责怪农民或者要农民禁止使用地膜。因为地膜与事故有事实关联,但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管理的角度,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应该是加大对高铁触电网的保护,譬如对于风口的触电网加强屏障,实时监控、人工巡查等,以及对车辆增加低压备用电源等。出了事故,首先要内省,而不找个替罪羊。再如,高铁的晚点责任,《铁路法》没有规定。在《民法典》上,铁路与乘客是运输合同关系,如果晚点是不可归责铁路原因造成的,譬如本案的大风,则铁路自然不赔,但如果晚点是可归责的原因造成的,譬如列车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则铁路部门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对于晚点赔偿的,可参照飞机延误赔偿,根据延误的时间对旅客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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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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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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