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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三只豹子。前几天,杭州村民在山上发现一只小豹子,野生动物园否认是它们外逃的。大家还以为自然环境变好,野生豹子也来了。不料,在富阳又发现一只豹子。这下,动物园瞒不住了,不得不承认说逃了三只未成年的金钱豹。豹子是猛兽,对人或牲构成危险。大家组织起来,带着猎犬去抓。目前三只豹子,二只被抓,一只在逃。其中一只豹子被抓时,视频显示被猎犬围咬,还被误以为咬死了(媒体也如此报道),其实没有,后来苏醒回来了。
虎兕出于柙,谁之过?当然是动物园管理者的责任。于是动物园管理人也被“控制”起来了(“控制”是社会术语,就是软性的办法不让可能的嫌犯逃跑,譬如安置在宾馆,门口有人守着)。该责任人是否涉嫌犯罪,还要看猛兽造成的危害结果情况。因为猛兽出逃是一个安全事故,所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追诉标准是,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五十万以上的损失。目前来看,尚未构成,故是“控制”,而不是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
再说,三只青蛙。近日,广东佛山民警在一村居走访时,发现胡某屋内有3只野生动物“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胡某把蛙养在家里已一个多月,不以为意,结果被刑事拘留。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41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刑法是相当严厉的,实践中会被解释为只要抓了1只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犯罪,且判处5年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抓了100只虎纹蛙是“情节严重”判刑5-10年,抓了200只虎纹蛙是“清洁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但以社会常识而言,这样法条,过于严苛了。有些村民不知道虎纹蛙是保护动物,抓到后养在家里,就如本案如果最后放掉,社会危害性是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予以行政处罚即可。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以,抓了三只虎纹蛙就跳过行政处罚,直接刑事拘留,不妥。
比较一下三只豹子与三只青蛙法律,可见司法的标准太不平衡。豹子凶猛,责任不重。青蛙抓了又放掉,责任甚重。问题出在法律对于村民过于严苛了。之前还有村民鞭炮炸六条小鱼被刑事拘留的案件。这些司法都是有问题,甚至是荒谬的。对于村民的偶然犯法,如果消除后果的,不应行政处罚。违法后果没有消除的,也应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再刑事介入。这样的执法才公道,如果罚过其行,则是过犹不及。建议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与行政处罚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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