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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同中,经常见到英文合同,或者部分英文条款的嵌入,就如上海话中的洋泾浜英语。英美法系的合约法与大陆法系合同法不同,但是异曲同工、大同小异,两者不断在现实中融合交错。所以,有必要了解英语合同的结构与条款,为我所用。
英语合同结构严谨,格式统一,网上可见,不再重复。我只说几个感悟过的知识点。1 合同的主体,英文一般是直呼其名的简写,譬如转让方(a公司),受让方(b公司),而不是我们习以为常的甲方、乙方。使用甲方、乙方代词,有时作者、读者会搞混,而且思维绕圈子,不如直呼其名来的直接清晰。2 英文的合同总是冗长。查阅海外网站的英文合同原文,写个辞职协议可四五页,办公室租赁合同五六十页,房屋买卖合同上百页,事无巨细,罗列其中。何故?窃以为,英美没有合同成文法(只有判例法总结出的合同原则),没有法条,只能写的细致了,而大陆法系有成文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的内容不必重复。合同的长短好坏,不一而论,写清楚、少争议就行。3 留白条款,有的英文合同中竟然还有空白条款,譬如第五条(删除)。为何如此?原来,合同条款多,而且互相引用,故合同条款的顺序号改变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于是索性不改了。这与法律修改时的个别条款备注(已经删除)法理是一样的,是为了保持条款的稳定性。4 可分割条款。有的英文合同说本合同条款可分割,啥意思?合同的条款之间总是互相联系的,如果不可分割,某一条无效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如果可以分割,那么某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可以继续有效。诸如此类的还有合同的转让性,约定可转让或不可转让,都有价值的,并非多余。
下面举例几个英文实用条款,可以写入自己的合同中。
第一、定义条款。定义是概念的基础,没有定义,概念会有不同的理解。有了定义条款,就有了共同前提。譬如可以定义本次交易的“货物”包括主物、从物、说明书,以及不包括其他的物件。这样标的物的描述完整清晰。再如对于用词的定义,由于“陈述”、“保证”、“承诺”等词在英文中有不同的意义,而在中文中,可以统一“保证”是指“陈述、保证、承诺”。还有“权利负担”,买卖合同中希望标的物是权利是完整的,没有瑕疵的(权利负担)的,故可定义“权利负担”为“是指标的物上的所有质押、抵押、留置权、担保权益、优先购买权、选择权以及任何其他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或任何索赔(不包括在正常过程中因修理或其他类似情况而引起或产生的留置权)业务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为购买商品而达成的习惯所有权保留和保留条款)”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这个条款最常用,表述方便,尤其适合罗列。譬如租赁合同中,房东保证,房屋为其所有或者有转租权,保证房屋如有漏水等故障二日内维修,保证租户可以使用小区的停车位等。这样把房客关心的几点都写上去了,并且可以加上,如果不能做到的违约责任,减少房租或者解约。房客则可以保证按时交租、逾期交租的违约金,保证不养宠物,保证在租期的最后三个月,房东有入场权,即带着中介以及签字的租户来看房等。总之把房东最关心的几个点也写进去了。这样的表述非常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三、【先决条件条款】这是一个非常有用条款,就如苹果笔记本中的popclip软件能提高效率。合同中的履行顺序安排,是交易的核心设计。即使双方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交钱还是交货,还是有先后的。必须合理设计,如何一方没有先履行,另一方可以履行抗辩。譬如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就是要完成工作交接。所以可以加个【付款先决条件】约定,在员工完成以下工作交接后的三日内,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是互有条件,即先决条件。尤其是付款属于临门一脚,必须要设置好前提,避免付款后对方不作为。
第四、【独立合同关系条款】(Independent Contractor Relationship)。这个条款也是经验总结,该条款的常见表述如“合同各方无意通过签订本合同在合同方之间建立一种合伙关系或代理关系”。该条款的目的是确立本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当事人的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关系误会而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譬如说,有的合同写的含糊,看不清是投资合同、还是合作合同或借款关系,会造成误解。有了此条款就清晰,避免了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雇员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之类的争议,定分止争。除此以外,还可以更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譬如本合同是顾问合同,则该顾问不是单位员工,也不能约束单位或代理、代表单位,起到了补充说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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