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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媒体报道“专案组成员盗刷在押者钱款买卫生巾等 涉案警察被控盗窃案开庭
”:江西奉新罗细妹被羁押期间,其账户被专案组成员从微信转走数万元,用于购买卫生巾等护理用品、生鲜蔬菜等。本案,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数额为9万余元),辩方认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先说一下正解,本案涉嫌的是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该案的实质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侵占他人财产(法理上,该财产包括公权力控制下的私人财产)。对于这种行为的法律评价,两大法系定性不同。普通法系定性为盗窃,大陆法系定性为贪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把利用职务侵吞他人财产明文规定为贪污。换言之,利用职务的盗窃就是贪污。国家监委网站刊登的《以案明纪释法|民警从扣押的手机中窃取他人财产涉嫌何罪》一文也指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管理的公共财产,涉嫌贪污罪,其侵犯了权力的廉洁性。
本案控辩双方为何激烈争辩罪名呢?因为两罪量刑不同。普通观念,贪污是监守自盗,肯定比盗窃判的重。非也。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一定情况下,盗窃比贪污判的重。譬如盗窃罪的追诉起点是1千-3千元,而贪污罪的起点是3万元,不可同日而语。下面是两罪的具体量刑情况(盗窃数额是案发地江西标准):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500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4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4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383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3万-20万)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20-30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经过对比可知,窃取金额在3万以下,盗窃罪判处3年以下,而贪污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窃取金额是9万左右,则盗窃罪量刑是3年以上,贪污罪量刑是3年以下。这就是为何控方起诉盗窃,而辩方辩解为贪污(或挪用公款)的根本原因了。盖两罪的量刑不平衡也。假如贪污罪的量刑比盗窃罪,则就不会出现上述令人费解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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