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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重庆王女士的一起纠纷,由望龙门派出所陈某处理。王女士认为陈某处置不当,打110投诉之。结果却是,陈某上门口头传唤王女士,将其铐走。期间王女士父母也被辣椒水喷、警棍打。之后,其父母更被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渝中区检察院不予批捕,案件被撤销。王女士起诉派出所违法传唤,渝中区法院认为,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法。其父母其起诉派出所违法使用警戒。渝中区法院认为,王女士父母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故使用警械违法。派出所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事件曝光后,舆论哗然。9月12日,渝中区分局通报,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相关民警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并对当事人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

这是一个典型的个别警察滥权事件,老虎屁股摸不得。陈某在被投诉后,不顾被投诉人的身份,藉以传唤铐走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父母动武。不仅如此,还对投诉人父母立刑事案件,企图将他们入罪。幸好,检察院明查不予逮捕,从而刑案撤销。法院也守住底线,认为口头传唤与使用警械违法,阻止了警权的报复。由此可见,对于警权的扩张,需要检察院、法院的部门制约。将来可以考虑对检察院、法院扩权,譬如将刑事拘留、逮捕的羁押权力,划给法院,由法院开庭裁定,律师参与辩护。

从整个过程看,这是重庆一个市民家庭与一个派出所的较量。因为对投诉人的父母刑事立案,不是陈某一个所能决定的,是需要所领导同意、并向局里提请的。之后的行政诉讼,被告也是派出所。派出所在两个行政诉讼输掉后,还要上诉,亦是单位行为。本事件中,陈某与派出所是一路违法。譬如口头传唤的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只适用现场发现违法者的,到当事人家里去传唤必须使用传唤证。本案既然口头传唤违法,则整个执法已违法,更遑论使用警械了。这是本事件最重要的法律关键点。警方违法在先,故之后刑案撤销,以及行政官司败诉。检察院与法院还是依法行使职责,公正办案的。

接下去,陈某以及派出所相关责任会因滥用职权被严肃处理,教训亦是深刻。陈某仅仅因为被投诉,就如此大动干戈,以职权“合理伤害”投诉人一家,权力也太膨胀了,最后如双刃剑也害了他自己。假如执法者依法办事,对于投诉,按流程处理,又何来今日之结局呢。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滥权必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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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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