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在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英国的丹宁法官就判过案。何谓纯粹经济损失?举个列子说明:施工队A修路时,挖断了电力公司B的电缆,造成小区C停电。这里的法律关系是,A侵权了B,造成电缆损坏要赔偿,同时间接造成了C的停电损失。C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C与A的侵权没有直接关系,是A与B侵权关系中的第三人。现实生活中,C的损失一般是不赔的,就如受到自然灾害一样。当然,对C是不公平的,但要A或B赔偿,也有问题。B是无辜的,而要A赔偿,则很麻烦,因为小区中C的居民很多,原告不确定,损失也不一样,如果都起诉,法院也不堪重负,干脆不管。
【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的理论不少,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不同的见解,但直接没有一个简明的定义,让读者明白,使得讨论缺乏基础。我且做一家之言,对纯粹经济损失做个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事件中受损的第三人”。就如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是被告的被告,纯粹经济损失人可以是被害人的被害人。在上述电缆案中,很清楚看到,A害了B,B害了C。B是被害人,而C则是被害人的被害人。
在(2019)最高法民终1534号湖南迈湘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说,“因纯粹经济损失的公示性及权利界限均不够明晰,司法实践中,界定其保护及赔偿范围时,应在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专门的、特殊的法律法规,侵权人侵犯民事利益时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与受害人间是否存在较为紧密的交易关系,侵权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到其行为将给受害人的利益带来损害或者受害人可以合理信赖行为人不会从事侵害行为等因素的前提下,综合判断因果关系并确定适当的赔偿范围。”——最高法院对“纯粹经济损失”没有下定义,只是指出与侵权人有一定的关联,尚不够清晰。其实,该案中迈湘公司并非侵权事件中的当事人,而是(自认)受损的第三人。
【纯粹经济损失,不是间接损失】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纯粹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其实,界限是清晰的,间接损失的被害人B的损失,而纯粹经济损失的与侵权事件无关的第三人C的损失,是两个不同主体的损失,但也有关联,即C的损失可能向B追究,从而成为B的损失,如果C不追究,B没有损失。由于纯粹损失不赔,即使有B对C作出赔偿,A也不赔,故不能视为A造成B的间接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与第三人侵犯债权】纯粹经济损失,经常横跨侵权法与合同法两大领域。譬如上述A挖电线案,由于电力公司B与小区C存在供电合同关系,所以A的挖断电线,破坏了B与C的合同履行,造成了B与C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C似乎可以妨害合同的侵权为由向A索赔。但传统上第三人侵犯合同赔偿,须侵权人故意(恶意)造成的,过失造成的不赔。
从上可知,纯粹经济损失,归根到底还是侵权人A造成的,无非是间接受害人C的间接损失而已。由于被害人C的不确定性,损失不一,以及被害对象的广泛性,使得追究A的责任困难,加上A未必预见到该损失,未必赔得起这么多的损失,于是索性不赔了。纯粹经济损失不赔,是一个不公平的理论,让侵权事件中受害的第三人自认倒霉。建议调整一下理论:A可以在限定责任的基础上赔偿C,即纯粹经济损失有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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