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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须交付违约金的条款,一般的贷款合同确实有,只是执行起来宽松。毕竟银行不是慈善机构,而是商业盈利机构。在法律上,该违约金该不该收,则法院可以公平调整,而不是银行自己说了算。

8月1日,交通银行发布了《关于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提前还款补偿金收费调整的公告》,从2022年11月1日起,贷款人提前偿还贷,补偿金比例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具体以贷款合同中约定为准。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各地分行具有补偿金优惠减免权限。该公告引发热议后,交通银行次日撤回该公告。

在法律上,银行与消费者可以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金(其实是没得商量的格式条款),因为消费者的提前归还,打乱银行的资金计划,要为该资金找个出路,可能有损失。譬如在贷款利率降低后的提前归还,就可能有损失。但是,银行也可能没有损失,在贷款利率提高的情况下,该资金的提前回收重新放贷后,银行反而获利。所以,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性质,是与市场波动有关,可能是损失的补偿金,也可能是银行没有损失的惩罚金。显然,对于第一种情况,银行可以收取合乎比例的违约金填补损失,对于第二种情况,法律就不支持惩罚金了,法院可以减免该违约金条款。所以,那种一律无差别收取1%的霸王条款,不一定可以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调整。

合同法上有个重要概念,违约金是为了填补损失,而不是惩罚的(如果违约金有惩罚功能,会出现很多刻意制造的违约事件,以此牟利)。在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下调违约金金额,反之,如果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还是要赔偿实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下,也使得违约金条款的意义不大,反正法院可以调整的(英美法系的违约金是高的下降,但是低的不能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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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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