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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一辆小鹏汽车p7在宁波一高架桥上最左道,与前方故障车辆车辆相撞。一个站在故障车尾部人员被撞亡。疑似涉事车主的聊天记录也流出:“当时高速限速80,我设定的就是80公里/每小时,然后开着LCC(车道居中辅助系统)的,之前都是有预警的,这次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我当时开车刚好还走神了。”小鹏汽车回应称:“经核实,8月10日下午,宁波一车主驾驶车辆与前方检查车辆故障人员发生碰撞,发生人员伤亡。目前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门店已第一时间已前往现场协助处理。我们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持续跟进后续结果,并协助客户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认定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还需要一段时间,涉及到前车、后车的责任。后车的驾驶失误,还涉及小鹏汽车辅助驾驶系统安全性问题。前车人员在高架路上发生故障时,下车查看,是否不妥?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比重多大?都有待于交警队的认定。而该认定直接关系到肇事车主的刑事与民事责任。如果肇事车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的,则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小鹏汽车在本事件中也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责任。

 

从视频上看事故过程,小鹏汽车是毫无顾忌地高速撞上前面静止的车辆,不可思议。任何一个正常的驾驶员,看到前面停着的汽车以及在汽车尾部检查的人员,都会减速停车的。这是在限速80公里每小时的高架道路上,并非在急速行驶的高速公路上,减速完全可以操作,正常操作完全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事件中,要严肃审查小鹏汽车的辅助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商业宣传是否正当。安全性是指,《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换言之,如果一个辅助驾驶系统,看到前面静止的车辆,还不能发现或采取措施,该辅助系统是否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可否上路?其次,在辅助系统有缺陷或瑕疵时,商业宣传是否存在误导行为,让消费者误以为可以自动驾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辅助系统驾驶,商家一般都有操作手册以及免责条款,譬如告诫驾驶员不得脱离汽车驾驶,不能依赖辅助驾驶等。但在法律上,这些自我免责的声明,并不能真正免责。因为产品的质量、产品的安全性,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合同的默示条款,是商家不能推卸的义务。如果辅助驾驶,尚不能实现真正的辅助,或衍生新的危险,容易诱导驾驶员去自动驾驶等,那么该设计不符合安全性,就不应该上路。固然,一个产品的成熟,需要磨合,但开车涉及人命关天,绝不能把无辜路人作为试验品来做。

 

特拉斯的辅助系统也存在类似问题。美国加州交通监管机构正在指控,特斯拉称其Autopilot和Full Self-Driving(FSD)可以提供自动车辆控制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加州机动车管理局(DMV)表示,特斯拉在广告中夸大了其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效果,误导了潜在客户。特斯拉“做出或传播了不真实或有误导性的声明,而且没有事实依据”。显然,法律必须首先保护道路安全,其次再考虑汽车的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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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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