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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两辆装载72吨炸药的货车,在贵州福泉市马场坪收费站附近一汽修厂检修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约300人受伤,3公里内建筑物被波及,犹如地震。据现场救援指挥部介绍,这两辆货车在检修过程中,安检员发现其中一辆货车轮胎起火,扑救未果,发生了爆炸,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案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这是重大责任事故,只是对于危险物品有特别规定,而适用特别法条。适用该罪的主体,包括司机、安检员以及运输公司的指示人等,要看他们在该事件中有无过失,该过失与爆炸有无因果关系等。

 

事故造成的损失巨大,运输公司应予赔偿。危险品肇事,在刑事上涉嫌犯罪,在民事上则是侵权,运输企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有共同侵权人,譬如若发货单位违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上,一个企业未必有这么大的赔偿能力,被害人未必能得到充分赔偿,所以事故也凸显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空白。我们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应该设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犯罪分子无能力赔偿时,被害人应该得到国家的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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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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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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