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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司机、电动车司机(部分已经地方性立法强制性戴头盔的省市),未带头盔是交通违章行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则该未带头盔,是否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对此,实践中也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的是路权,头盔不影响之(戴不戴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未带头盔,可被行政处罚,但不作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第二种意见认为,未戴头盔若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则应认定为次要责任,因为该违章造成了实际结果。以上两种意见,都有实际案例的佐证。

以上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公婆都有理。根源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的法律定位不够清晰。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认定,但不能复议,只能复核。事故认定是行政是因果关系,但深刻影响到刑事因果关系与民事因果关系。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统天下,之后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民事赔偿,基本都是根据责任认定来进行的。但事实上,行政因果关系与刑事因果关系、民事因果关系不同,不能照搬。

20185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事故认定是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不考虑事故的结果。可知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未戴头盔,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认定为事故次要责任。但是,在接着的交通肇事罪与民事赔偿中,未带头盔都是致伤或死亡的因果关系。此时刑事与民事认定,应与上述行政认定不同,须重新根据刑法与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实践中,这种认定冲突也造成了困惑。譬如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来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把行政认定的因果关系关系等同于刑法因果关系了。

鉴于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杂性以及影响力,建议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予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明确为行政因果关系认定,刑法民法的因果关系可以参照,但有其他影响因素的,可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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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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