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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日,南通中院的一个遗嘱案件:李先生父亲离世、母亲改嫁,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病重期间,他在A4纸上打印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年月日。后其母来分遗产。法院认为,A4纸上打印内容,属于打印遗嘱,需有见证人在场,自书遗嘱则必须由遗嘱人亲笔,因此该遗嘱不能发挥法律效力。遂判定,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爷爷、奶奶可适当分得遗产。这个继承显然与李先生遗愿相悖。

生活中,国人预先写遗嘱的不多。主要是儒家文化之故,好像写遗嘱是不祥,会成谶。子女一般也不会提议立遗嘱,担心提了会被指不孝。遗嘱不流行,遗嘱法律知之不多。少数人等到病重,写的自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事与愿违,很遗憾。

自书遗嘱其实是写字时代的产物,即要亲笔写,不能别人代笔(代笔是代书遗嘱了),落款要写清年月日。现在是电脑时代,写字的人很少,写出来也不如电脑打字整齐、美观、准确。自书遗嘱少,打印遗嘱多。普通人观念中,在电脑上word写一份授权委托书或者一份合同,打印出来,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后,文件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却不知,遗嘱是很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生前最后的财产处分,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操作起来也是麻烦的,要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哪去找?身边大抵是有利害关系的亲人。最常见的见证人是左邻右舍,还有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但人家未必乐意来见证。因为万一有纠纷,见证人是要上法庭去接受交叉询问的。会被问,是否见证了整个过程?遗嘱人当时头脑是否清醒?遗嘱人与见证人的签字是否亲笔签字?当时有没有受到继承人的影响等等?见证人没有报酬,还被卷入风波中。而万一见证人精神出了状况,或者比遗嘱人早逝,那遗嘱更有争议了。曾经碰到一个遗嘱案件中的两个见证人,一个是一位继承人作坊的雇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有的争拗。还有一个是遗嘱人朋友,见证时迟到了,此时遗嘱人已经打印签字签好了,就等他来签字。这种不完整的见证,是否有效?充满争议。

总体感觉,打印遗嘱的要求还是严苛,不符合日常习惯,导致大多数的打印遗嘱无效,而这些遗嘱的内容大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也要反思这个法律规定,能否放宽点。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只能遵守。立遗嘱时最好请教法律专业人士,或者去公证处立。目前比较务实的操作是,委托法律人写个遗嘱草稿,然后遗嘱人自己亲笔抄一遍,注明年月日。这样的自书遗嘱是有效的。写遗嘱时也可以拍个照片或者视频,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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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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