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的电子化,手机内的东西比家里还重要了。手机里有银行卡APP、照片、视频、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而现在家里基本没有现金了,装个监控,就就保障安全。而手机则不同,落入他人之手,就会失去控制。搜查手机,要当作抄家来看待。除了司法机关有搜查证以外,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搜查手机。违法搜查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所取得证据是“毒树之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些道理大家都懂,但法律还没有跟上节奏。
近日,媒体报道一则典型的非法搜查手机事件: 3 月,武汉一家医疗公司以员工泄露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为由,查看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讯录。包括林女士在内许多员工出于无奈,被迫接受检查。第一次检查无果。次日再查时,林女士拒绝配合,被强行辞退。公司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
这家公司非法搜查员工,没有被制裁,竟然还以此对员工作出“有罪推定”,认为没有配合查看手机的必有问题,可谓是非颠倒。公民的通讯自由与通迅秘密是宪法第40条规定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民法典第1032条也规定,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司查看手机是违法在先,员工的拒绝查手机,是其权利,也是正当防卫,又怎么可以作出有罪推定,而要员工自证清白呢!所以,这家公司根本是目无法纪,侵犯员工隐私与人格尊严。将林女士辞退,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损失。
反思该事件,最大的问题是对非法搜查手机的人没有啥法律惩罚。目前的法律,对非法搜查手机,只是轻飘飘的民事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没几个钱。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都还没有把非法搜查手机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导致现实中要执法,也无法可依。勉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偷窥、散布隐私”,也受到诸多限制。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把非法搜查手机行为单独列出来,参照刑法的非法搜查罪,予以定罪,情节轻微的,予以治安处罚。只有把非法搜索手机行为人予以足够的惩戒,才能防止非法搜查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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