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看网上合肥、上海的新闻,市场管理部部门对“拍黄瓜”(无证做黄瓜冷菜)的餐饮店都是罚款5000元。假如顾客冷黄瓜吃出病来,予以重罚,大家都会赞成。但一盆黄瓜或者几缕黄瓜丝,不过几元,顾客吃后,也没有什么不良反应,却被罚原物价值一百倍以上的价款,甚至可能是厨师一个月的工资,公道吗?符合比例原则吗?

网上专家说罚款5000元,已是开恩。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未取得(冷菜)食品经营证经营的,罚款起点是五万以上十万以下。之所以只罚5000元,还是适用了《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减轻处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是《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为啥不适用?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按照这条,接到通知后改正的,或者第一次违法,都不该罚。但实践中,不罚的报道很少,是否真正实施了。这种重罚拍黄瓜,到底是为了管理,还是为了罚款金额?

以法律的公正实施而言,为了保障冷菜的安全,做冷菜需要一个单独的工作台,需要经营许可证,无可厚非,若违法,予以处罚,也是必然。但违法有轻重,处罚须区别对待。对于情节轻微的完全可以不罚,即使罚款,罚个五百、一千也足以让违法者肉痛,达到管理目的了,却为何是重罚5000呢。这个罚款比例,还是有为钱而罚之惑。另外,食品的立法也不接地气,不分市场主体,小贩拍个黄瓜起步罚款5万,就好像盗窃一分钱要杀头一样,不合实际,也执行不了。其次,对于减轻罚款的程度标准,减轻的金额须符合社会常识与情理。惟符合比例原则的处罚,才能收到最大的管理功效。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