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公司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这是两部重要法律。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出资期限不能超过5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或失去股东权利,或被要求加速出资。该条规定,对以往的公司,没有溯及力,但其第266条特别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次修法主要是对之前认缴制的纠偏。认缴制下出现了一大批“有名无实”的空壳公司。这些一分钱没出注册资金却几百上千万的公司,在章程规定几十年后缴纳注册资本金,显然带有欺诈、不诚信性质,扰乱了市场秩序。这种空壳公司还经常把空头股份转让,以圈钱。此种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有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定关联交易、资本充实等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特别要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新规定,民营企业的高管如果自己或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或者徇私舞弊将公司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都构成犯罪。这些罪名本来是针对国企的,现在一视同仁,对民企的高管也入罪。换言之,高管不能对公司背信,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经理人要忠于职守,不要动“飞单”的歪脑筋。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第二个重点是加重了对行贿的处罚。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7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将原本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两档量刑,调整为了“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此外,还增加了“调查突破”四字,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在鼓励当事人支持监察机关调查工作。
这条修订是对“行贿受贿一起抓”刑事政策的响应,但又担心,一起抓客观上会促进行贿受贿人的攻守同盟,所以加上一条“调查突破”的类似污点证人豁免责任的条款,以平衡之。其实,在香港特区,就是行贿受贿同罚。担心行贿人不会供出受贿人,其实还是办案的口供中心在作祟。在香港有沉默权,还是照样办案。所以,对于行贿受贿案件要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而不是只盯着口供,过多依赖口供,犯罪行为总是有其他证据蛛丝马迹的。而从根本上防止行贿受贿,还在对权力的监督,对权力的制约,这是法治的根本,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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