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上披露的资料,最近,海棠文学城上的多个耽美作者,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刑。有的判了徒刑四年六个月,有的判了五年六个月,有的判处缓刑。案情是,境内作者在境外网站“海棠文学城”上发表性幻想之类的成人小说。网站根据读者的点击率,把收到的会员费,按比例支付给作者,作为稿费。后该案,在安徽侦办、起诉与审判。网站开办者指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犯(不知到案否),作者指控为从犯,帮助收钱的经销商指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些作者,以为写点成人小说,让成人去读,没啥大不了的。本想实现小说家的梦想,并以此赚点钱,甚至致富。没想到法律是那么严厉,后果是那么严重。
《刑法》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法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两百件以上,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量或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上述标准:作者收到稿费1-5万的判处3年以下,5-25万的判处3-10年,25万以上的判处10年以上。此外,还要根据违法所得上缴1-5倍的罚金。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双管齐下的刑罚是相当严厉,判刑重,罚钱多。而刑罚严厉的原因是,还在适用20年前的金额标准。想想,20年前的1万,与现在的1万能比吗?随着物价上涨,当时1万抵得现在10万了。其他犯罪的金额,譬如盗窃、诈骗、抢劫以及行贿、受贿等,都已经多次调整提高了。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金额,并未调整,显得判的重,不合比例原则。实践中,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该司法解释,还是1998年的。
为何其他犯罪的金额都涨了,而传播淫秽物品与非法出版物的金额没涨?或许,法律认为,防止思想比防止行为更为重要。人与人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思想不同,七情六欲都是相似的。思想统一,容易管理,思想不同,难以管理。故落于思想范畴的耽美案就判的重了。在修订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金额之前,原标准会一直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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