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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个小老板,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久之,发现客户不多,对行业了解也不够,就去进修。他到同行的一家大公司应聘业务员。大公司面试,发现该小张业务娴熟,态度谦卑,录取之。小张在公司做的风生水起,第二年升为部门经理。期间,也把所知所学去指导自己公司的经营。

小张的快速提升,引发了大公司中竞争对手某老员工的不满。老员工就开始私自调查该小张,发现小张早就有一家公司,于是把拜师偷艺的情况告知给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对小张在外有同类业务却隐瞒不报,甚为不满。

一天,小张在办公室打开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工作时,总经理叫他去到邮局寄一个特快专递,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合同,必须马上寄出。小张就去寄快递了。此时,总经理迅速查看了小张的笔记本电脑中打开着的微信,查询各种对话,发现有疑似飞单行为(即把本公司的业务交给其他公司去做)。总经理对此截屏、录像,取证完毕。等到小张回来,总经理就下逐客令,说他违反公司纪律,予以开除,立即走人。

反应过来的小张非常愤怒,自己笔记本中的隐私,尤其微信对话,都被偷看偷拍了。尽管有业务给其他公司做,但是价格、质量、交货期都是正常的,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小张反诉隐私权被侵犯。总经理咨询了公司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说,既然对方可能去报警,你不如去自首,把问题说明白。于是总经理在小张报警前,去了派出所,坦白事情经过。这招,很实用。事后,派出所认定总经理的偷窥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情节轻微,且有主动投案情节,故不予处罚。

小张对开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小张咨询了璩助理,如何办?璩助理说,该案的核心问题是,以侵犯隐私权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种情况下,仲裁员以及法官通常会斟酌两种法益的重要性,即隐私权重要,还是违纪取证重要?实践中,裁判人员个人理解不一,个案的情况不同,结果迥异。有的会认为隐私重要而排除证据,有的认为取证重要、隐私权会退缩。我们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的司法也是此立场,对民事违法证据的采纳主要是考虑法益平衡,而不是一律拒绝或采纳。

小张听后,就以侵犯隐私权所取得的证据,系违法证据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败北。小张又回头去找璩助理,请求代理重审。璩助理说,案件可上可下的时候,律师的说理相当重要,你是自己出庭,缺专业表达,就弱了点。其次,就社会形势来看,到处实名制,满街摄像头,几乎没有个人隐私,裁判人员对隐私的重视亦是不够的。这样结果就很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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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74篇文章 7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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