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刑法的罪名法条,描述行为的,通常仅几个字或十几个字,过于抽象。所以,具体办案时,须予解释,不解释就没有施行。唐律疏议就是法条与解释(包括举例)的混合体。也如《左传》解释《春秋》,《春秋》是一句话的流水账,记录某年某月某地发生何事。具体发生什么事情?由《左传》来解释。

近日的投毒狗案的判决核心,也是对“公共安全”概念的解释。解释可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根据文义的正常解释,文意相符,符合社会常识,一种是扩大解释,略微超过法条范围,一种的限缩解释,略微减少法条的范围。

媒体报道的案情是,被告人对小区犬只不满,就把灭鼠药(含氟乙酸盐)与煮熟切碎的鸡脖子于容器内等混合,投放在了快递柜等附近,毒了小区内11只犬(9死2生),2只流浪猫死。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其有期徒刑4年。

本案最准确的行为描述是,被告残酷虐杀动物,若在香港,可以此罪定谳。因为香港法律规定,不能残酷对待猫狗等宠物。但在内地,没有此法律。于是可选择的罪名有二个:一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投毒罪),一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两个罪最大的区别是,毁坏公私财物是单纯的毁灭财产,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不仅仅是毒杀猫狗,所投放的剧毒物还会对环境构成威胁,危害不特定人或物的安全。

此时,法院就要评估被告的投放的剧毒物,是否能危害公共安全?这就涉及到解释。一种解释,剧毒物有毒,有危险,会实际威胁公共安全,需要严惩。一种解释是,虽然有毒,但不至于被人食,难谓构成实际威胁。同样一个概念,不同的解释,判决结果就不同。本案中,法院选择前一种解释,故判决投放危险物质罪成。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5034篇文章 34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