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46岁单身女子,脑溢血去世。她最后的看病,是单位同事送到医院,与远房亲戚来一起垫付医疗费的。她没有继承人,父母已经去世,也没有配偶、子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由辖区的民政部门来管理。远房亲戚以及生前好友,希望用她的遗产来买墓地。民政部门表示,类似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问题出在哪里?出在民法典的规定缺漏。《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法条的规定,属于“有权利,无义务”。国家或集体组织有权利获得公民遗产,但是对该公民却没有任何义务。所以出现了本案情况。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民政部门也不知所措。
建议以后民法典可以增加一条“国家或集体组织获得遗产后,首先用于死者善后义务,合理支出其火化、墓地等费用”。这里的“合理”可以解释为,按照社会的普通标准。鉴于修改民法典不容易,可以先行出台司法解释,扩大解释法条,以补其漏洞。
实践中,要操作起来,还会碰到许多问题,譬如如果遗产金额不够善后?遗产一时难以变现,是否要先垫付?民政部门是否还要介入善后事宜(亦是监督),如何与死者亲朋好友协商?等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本案,如果出台一个合理的办事流程,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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