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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名画捐给博物馆,回报于社会,是大格局。但是,博物馆有肖与不肖。肖者,善待捐赠以及捐赠人;不肖者,以为名画既已归我,已与捐赠者无关,漠视捐赠者,甚至出现监守自盗,以假换真。所以,捐赠名画的合同中最好增加两个条款,其一捐赠者及其后人,有知情权,知悉名画下落,其二捐赠者及其后人,有取回权,如果名画被不法使用或者无法被妥善保管时,返还捐赠人。

近日,沸沸扬扬的仇英《江南春》画事件,凸显上述两大权利。据媒体报道,1959年庞家捐赠南京博物馆古画137件,南博在1961年、1964年经过两次鉴定,认定其中的《江南春》是假作。1997年将该画调剂、价拨给省文物总店处理,2001年总店以6800元卖出。2025年,该画以8800万价格现身拍卖市场(有点奇怪,若是假画,何来天价,此是另一回事,暂不分析)。

庞家后人不服,指出““我父亲与我于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捐赠的文物,都是珍品,不存在伪作,但南京博物院擅自认定五件藏品系伪作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曾祖父及父亲的声誉。”并状告南博,要求说明《江南春》的流向并最终返还。

该事件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对名画鉴定为伪作不服。这是历史问题,说不清了。虽然可以重新鉴定,但安知此画即是当初捐赠之画?当时并没有视频固定交接物。二是捐赠者后人的知情权,这是道义上的诉求,因为没有法律或规定受捐赠人有义务汇报。受捐赠者的逻辑是,画已经归我,有权处分。三是取回权。如果是伪作,捐赠人是否有权取回?若有合同约定,可以取回之,若无合同,物权已经转移,无法取回。

亡羊补牢。以后的捐赠,可以增加知情与取回两大条款,使得捐赠人能监督物的去向。假如没有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现在的相关规定,博物馆是可以自行处理捐赠伪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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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037篇文章 36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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