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河南村民杀死夜闯家中者获死刑”的案件。被告人张好峰为河南村民。因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村主任许某经济问题而结怨。某晚,许某之子带人持砍刀来到张家,与手持镰刀、棍棒的张家父子打斗,致许死,张父子受伤。新乡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张好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期间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河南省高级法院重审。
本案定故意杀人案,是有争议的。一方上门挑衅,而发生争斗的,另一方应作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处理为妥。
《唐律疏议》第269条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疏】议曰:「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若杀他人奴婢,合徒三年,得减二等,徒二年之类。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唐律的这条规定,非常完整、简明。晚上无故闯入家宅的,主人可以自卫,格杀勿论,但是走错路、喝醉酒的以及老人、小孩、残疾人、女人除外。并解释,家是宅院之内,夜是指昼漏尽,且如果主人明知外人来不怀好意,而予以杀害的,也不为罪,因为如果加罪,会增长夜闯民宅侵暴的倾向。所以本案,如果适用唐律,被告人是无罪的,而适用现代刑法,为了保护私有住宅以及家人的安全,对于在家中反击打斗的,也应该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法院定故意杀人罪,是缺乏完整考虑,关注了后面打斗的一节,而忽略前面夜闯民宅的危害性,这本质上是对公民私权的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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