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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法院向全省法院发出《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中提出:“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法院的这个意见,本身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是“假离婚”,已经不受法律保护,又何须举证“胁迫”、“欺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假离婚以及相关的财产分割都是无效的,应该恢复原状,而无须举证“胁迫”或“欺诈”事由。

 

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主张假离婚,一方认为是真离婚”,此时认定是否“假离婚”,要看证据,如果证据不能证明是假离婚的,则视为“真离婚”。因此生活中确实会出现一些弄假成真事情,但在法律上,此时的离婚,已经并非“假离婚”了,而是“真离婚”,对于“真离婚”后,要主张财产分割无效的,才要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理由。

 

由此可见,江苏高院是把“假离婚”的生活用语与严谨的法律术语混淆起来,导致自相矛盾,不知所云。其次,“新国五条”政策,尤其是各地的具体适用,譬如规定“单身不能购房,否则不予登记”等,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江苏高院,不去正视政策的合法性,而是亦步亦趋去迎合,本末倒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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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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