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恐怖袭击来得快,受伤多,但侦破也快,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接下来,是依法审判,予以严惩。涉嫌的是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即“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本案中,嫌犯用刀砍死砍伤无辜平民,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而政府处理这类事件,也应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迅速做出反应。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但遗憾的是,迄今没有人引用该法依法处置,媒体也没有报道,可见法律观念之不强。与此同时,网络也爆出,有的地方要求维族居民搬离,显然这个也是于法无据的。东突分裂分子只是很少一批人,与普通维族老百姓何干?!另一个法律问题则是,面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恐怖事件,是否要立法《反恐怖法》,一方面赋予司法机关更大的权力,譬如情报收集、监控、追捕、审讯方面更大权力,同时也规范对普通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总而言之,应该一切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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