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黑龙江省安达市一德克士快餐店发生可疑物爆炸案件。幸好,警方及时疏散人群,没有造成顾客伤亡。而之前,在招远麦当劳餐厅,发生了六人殴打女顾客致死案。那么对于这些第三人侵害顾客的案件,餐厅有无法律责任呢?责任的界限又在哪?这个问题,顾客关心,餐厅业主更是关心,而法律规定也有不足之处。
窃以为,餐厅是否承担责任,在司法认定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根据“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原则,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从两个法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是侵权角度。《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餐厅有无尽到安保义务主要在于,有无及时防止、制止第三人的侵害。如果可以防止、制止而未作为,那是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如果超过了餐厅的能力,无力去防止或者制止,则其本身也是被害人,当然是不承担责任了。
第二是合同角度。顾客与餐厅是买卖合同关系,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提供安全的环境是餐厅的附随义务。第三者侵害时,导致餐厅不能完全履行该附随义务。如果机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餐厅是违约的,先要承担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但其实,在这样不公平,而这也正是大陆合同法的法律漏洞。台湾民法就规定的很合理。其225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其227条之二规定“契约成立后,情势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因此,对餐厅履行附随义务的考量,与侵权法上的餐厅是否尽力而为的标准,应该是一致的。
综上可知,餐厅是否要赔偿,还是要看具体案件中,餐厅对顾客是否尽力而为,如果尽力则无责任,没尽力则有责任,而是否尽力这个标准,由法院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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