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反坐,自古有之。如何区分诬告陷害与正常举报,是个难题。唐律疏议规定“若事容不审,原情非诬者,上请”,即事情确实有错误,并非诬告的,上请御裁。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刑法条文太简单,而诬告又复杂,窃以为,司法实践中,须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关于举报目的,要综合认定。吴英案举报,是要官员坐牢,还是要官员回避资产处置,或者两个目的都有?要根据证据和事理,综合判断。吴英担心自己资产处置不公,而之前又检举过被举报人受贿,此次旧事重提,主要目的或是有利益冲突,而让被举报人回避资产处置。
第二、关于举报证据,是否真实。诬告中,为陷人以罪,通常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故伪证是诬告的必然手段。而正常举报,提供的线索证据,一般是真实的。吴英根据回忆指控受贿,属于当事人陈述。代理人使用该证据时,除非是明知伪证,否则使用的结果由被代理人负责,代理人是没有诬告责任的。
第三、关于举报是否导致被举报人进入刑事程序。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大小。如果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即使举报失实,也是名誉侵权。如进入刑事程序,对被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浪费司法资源,才反过来追究诬告责任。本案对被举报人立案侦查否?如果没有立案侦查,何以得知无被举报事实?同时,受贿案隐秘,通常是“一对一”的证据,难以查清,也是可能的,但不能因为查不出,就说举报人诬告了,而是要根据举报人目的、证据、被举报的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综合认定举报行为。
综上,对吴英代理人以诬告陷害罪立案,操之过急,过于牵强。举报是否属实,应当通过刑事程序来认定,而不能在未查清之前,就认定举报人诬告。如果举报失实,造成被举报人名誉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呜呼,举报是双刃剑,不可不慎。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