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河南新野4人携6猴,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以“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之后检察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据悉,河南新野猴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呜呼,艺人耍猴,司法人耍法律。随着保护动物观念的增强,耍猴是否人道,是有争议,但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把新野的耍猴戏搬到牡丹江去,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查《刑法》第341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5条可知,非法运输是基于非法收购、出售的运送行为,换言之,是具有非法目的的特定运输行为。而艺人耍猴,随带随走,何来非法运输之特定目的?牡丹江公安滥用职权,曲解法律,检察院还起诉了,法院还煞有其事判决了。一场笑话被公检法如小品一样演到底,简直是在把当事人当猴耍,若无律师的无罪辩护,说不定还真的判刑坐牢了。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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