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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场合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场合在内的人、物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场合业主是主人,顾客是客人,主人有地理、人和之便,当然有尽力保护客人及其财物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见,麦当劳餐厅是有保护顾客的法定义务的。如果未尽到义务,则要承担补充赔偿的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保护的界限在哪里?

 

窃以为,餐厅保障义务主要是报警、劝阻、安全监控。其中核心是适当的劝阻。是否适当,则要看事态的严重性以及餐厅本身的安全配置,予以具体认定。通常,在餐厅由第三人引起的纠纷有三种:第一、民事纠纷,譬如顾客之间发生辱骂行为,大声吵闹,不仅侵权,而且扰乱秩序。此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去制止,且可制止。第二、治安纠纷。譬如两人打架,但没持械,只是拳打脚踢。此时餐厅服务应去劝阻,但不一定能制止的了。第三种、是发生了刑事案件,甚至是严重暴力案件。此时的餐厅服务员首先是面临自保,然后报警,以及进行间接非接触的劝阻,譬如隔空喊话,以器械帮助被害人等。总而言之,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但也不强人所难。

 

就具体到招远案件来看,也是考察此三个因素。第一报警否?第二、适当劝阻否?第三、安全监控到位否?这个安全监控,法律尚无强制规定,而是要看麦当劳对社会承诺的企业标准了。安全监控的配置,涉及取证以及现场监控,也是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的体现。以上三者,如有一项不符,则可认定安全保障不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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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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