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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有个学生因打小报告被挨打引发的赔偿案。

案情是,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电脑入校,并鼓励学生之间举报。一日,A发现同学B上课玩手机,就从B书包中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奖励A一瓶牛奶。B发现被A举报后,怒,将A头、手打伤,构成轻伤二级。因B未满16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A遂起诉B及其监护人、学校索赔。法院判决,B打人有过错承担50%责任,A自身有过错承担20%责任,学校管理有过错承担30%责任。

本案法院的判决大体正确。B是打人者,面对纠纷,暴力相向,故承担最重责任。A擅自搜查B书包,且去举报,引发了伤害,常识上构成因果关系,故自身须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管理不善,物质奖励举报的机制不当,也要承担责任。

本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观,就是学校的管理上,不能依赖同学们之间的打小报告。同学之间应该互相绑帮助,互相信任,而不是互相出卖。如果奖励打小报告,等于在鼓励、在培养卑劣的性格,势必造成同学之间互相防范,生活与学习惶惶不安。正确的做法该是,同学之间善意提醒,但不出卖。电影《闻香识女人》的主题也就是,不要成为出卖同学的小人。

放眼到社会,也是如此。唐律疏义规定“亲亲相隐,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为何反对对身边人举报?这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所需。社会应该互相信任,尤其是家庭与朋友关系。如果鼓励举报,势必造成家庭、朋友关系破裂,人人孤立、惶恐不安,得不偿失。个案的检举可能有利于个案的发现,但长期来看,会破坏的人伦关系,社会更难治理。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反对举报行径。只有特殊情况下,譬如事情特别重大或者不会伤害人伦关系的,才允许举报。历史上,武则天提倡互相告密,出现请君入瓮的酷吏周兴、来俊臣,名臣狄仁杰也差点没命,造成社会危机,亦是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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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904篇文章 5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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