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一起“网络传谣”案件,发帖人被警方查办,但法院认为并非传谣,裁定不予处罚。该案件最核心的是法律解释,该文使用了“?”号,问号代表疑问,不代表发帖人已经确定事实,故不足以认定为谣言。当然,“?”号是否传谣,不是绝对的,还要结合具体环境证据的。如果对方明明没病,还去所谓的求证死讯,还是会涉嫌传谣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
事发于台湾地区知名人士陈菊生病住院,一位女子发帖问「陈菊走了?」,提及「刚刚脆有人爆料,陈菊刚刚过世了??真的假的??」。因陈菊是名人,又曾担任高雄市长。于是高雄警方火速在4小时内,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款予以查办。
女子否认造谣,辩称只是单纯询问死讯真实性,且发文后半小时后就要求版主删文,该文不可能影响社会安宁。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女子就网络流传的未经查证的消息表达个人疑惑,内文语句多以问号作结,不足使人产生恐慌或激愤。还认为,该女在发文时,从标题及贴文内容文句的句尾都反复以问号作结,就说明其也知道自己的消息真伪有待查证,仅意在就尚未获得证实的内容在网络论坛上表达个人疑问,或想跟其他网友进行讨论,充其量仅能认为贴文引起社会高度讨论或关注,但不足以扩张解释认为该贴文已使阅览者产生畏惧、恐慌或激愤等负面心理或不理性,因此不足以认定散布谣言,裁定不罚。
从该案的处理来看,台湾地区难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质疑一下大官是否去世,就被抓捕。大官的生死这么重要吗?地球还会转的。何况,只是求证,并非确认或传播死讯。法院的说理相对理性,质疑一下病重者,不会引起社会恐吓,不必处罚。由此可见,法律的公平否,还在执法人的素质上,徒法不能自行。而面对任意执法,需要舆论的监督,接受社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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