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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刑事案件,公检法一上来就是问嫌犯或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认罪,对他们来说就是万事大吉了,因为即使认错了,也是嫌犯或被告人自己的事情。如果不认罪,则可能会被长期关押,押到认罪为止。在认罪率的考核机制下,是否认罪成为司法的头等大事,超过了对事实的认真调查、对法律适用的严谨适用。把复杂的案件审理,简化为认不认罪的选择题。如此下去,司法定罪比行政处罚还容易了。

不仅大陆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也是堪忧。近来,在指控前台北市长柯文哲图利京华城案中,检察官有两个认罪的污点证人,一个是牵线人沈某,一个柯的下属邵某,站出来指证柯文哲涉案。污点证人制度的设置,本意是共犯最清楚内情,就鼓动从犯来指控主犯,而给从犯缓起诉或不起诉的好处。这种窝里反的制度,有利于瓦解共犯结构。制度设计本无问题,但操作起来就没有那么容易。往往会出现,检察院为了指控主犯,指示从犯咬定,而从犯自己为了脱身,可能夸大其词甚至错误指证。

从柯案庭审来看,这两个污点证人都没有达到有力指控的目的。朱的证词是“「推测」柯文哲、沈庆京在市长室密谈京华城案,且未指证沈与他提过以政治献金210万行贿柯的事”。证人是耳闻目睹事实的人,推测是其主观意见,难谓有证明力。邵某则说“认罪是因思虑不周,争议案不应以个案处理,用通案比较符合公平性、符合社会观感。”等于婉转承认,认罪是为了自己(颇有悔意),以及案件的定论,还要看其他证据。显然其证词权重不大。

所以说,认罪制度要贯彻到底,关键还是控辩平衡的前提下,嫌犯或被告人全盘自愿说出事实来,这样的证词可信度较高,日后也不会随意改口了。然而,司法办案就如军事作战,除了事实之外,还有很多为了自身利益的兵不厌诈的谋略,于是会出现出于策略的认罪,从而偏离事实真相。要司法绝对公平,做不到的,相对公平就已经不错。常常想起王安石的变法,初心是好的,执行起来就变样,真正的问题是变法制度实用性不够,所以司马光反对之,而理想主义的苏东坡既反对变法,也反对保守派。可见,要设立一个好制度成熟运行,何其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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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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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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