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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的官司,打的难解难分。都是孙子兵法的老手。乔丹渐渐老矣,而乔丹体育正处壮年,走向上市。见鱼儿已经养大,于是乔丹先发制人,瞅准上市骨眼上,在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侵犯姓名权诉讼,攻其所爱,期大有斩获。乔丹体育一度措手无策,面对法律攻击与如潮民意,只能以民族企业作为挡箭牌。直至谋主介入后,乔丹体育方站稳脚跟,开始反击,并在泉州起诉乔丹滥用诉权,要求赔偿美金800万。于是,乔丹以及其背后的企业,与乔丹体育进入拉锯战,鹿死谁手,还难说,但都是太史公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在法律人看来,案件的最大意义,是检验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填补法律的漏洞,完善法律的不足。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涉外官司越来越多,如何公正处理,关系大国的自信以及中国涉外法律与国际的接轨。就目前而言,双方的法律攻防都有问题。以姓名权案为例:

 

第一、外国人姓名权是否受到中国法律保护?如果受到保护,是否保护其延伸的商业利益?对此,中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通常理解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不保护,而乔丹在外国人,也不在中国境内活动,故不保护。但是,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按照这条法律,中国法院可以引用美国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姓名权,亦即中国法院可以管辖,但是否侵权,要根据美国法律来定,但实践中如何用呢?其次,姓名权的保护,源自民法通则,而立法时本意,主要是防止姓名被盗用等人格尊严保护,而现在的争议焦点,却是因姓名权带来的商业利益,此时法律如何适用,尚待司法实践的探索。所以,就这两个法律问题,这官司可以打上几年。涉外诉讼本无审判期限,有的熬了,就当立法的试验品吧。

 

第二、乔丹能否对号入座?

乔丹体育有自己的合法的乔丹商标,但商标也存在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所以案件关键是乔丹能否对号入座。在上海二中院的庭审中,乔丹体育引经据典辩称:“乔丹之意,在中文是指南方之草木,而非人名。所谓乔,南山之阳有木焉,名乔(尚书大传卷四),丹指南方,古代五行说以五色配五方,南方属火,火色丹,故称。乔丹体育位于中国南方福建,以草木命名,乃是中国人之传统,如梅兰竹菊,乔丹者,是取乔木高高然而上之高洁品性。”这个属于任意解释了,假如单指“乔丹”,固然是一家之言,但如何解释商标上的篮球身影呢?难道把那个运动员解释为屈原,喜欢南方草木的他,在几千年前就爱打篮球?可见,辩解之苍白。其次,乔丹是否特指篮球明星飞人乔丹呢?乔丹是一个姓,美国人很多都在用,但配上篮球身影的乔丹,大概是飞人乔丹莫属了。所以本案而言,所真正争议的不是事实,事实是人人皆知,所争议的是法律问题。

 

第三、反制是险棋,也是争取民意

乔丹体育在泉州起诉乔丹滥用诉权。这个官司从法律上而言,是乔丹姓名权官司的附属,盖该官司的成败,取决于姓名权官司的判定,如果判乔丹胜了,则自非滥权,如果败了,则要承受巨大后果。官司是双刃剑,伤不了别人,就要伤自己,不可不慎。其次,在商业上,也代表了乔丹公司的态度。给人的印象是,乔丹公司自认为没有侵权,即使侵权了,但乔丹的发展还是主要靠自己努力所得,而不是空挂乔丹知名就坐收渔利到大公司的。这诉之于民意,有止损作用。再次,官司有主客场,该官司在泉州打,有主场之利,如果启动迅速,甚至会影响到上海姓名权官司的审判,喧宾夺主之计也。

 

呜呼,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果乔丹体育,当年来个屈原打篮球,就没有今天的官司缠身了,但不也正是因为那年的乔丹,才让很多运动迷成为该品牌的消费者吗?希望中国企业更多点本土文化,让民族的家乡的好产品,走向世界,而不是借西风,借来的东西总是要还的,哪怕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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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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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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