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上次说了杭州的一个判决,把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我对此已经明确表示异议,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是谁就是谁,不存在共同财产之说,不能抛开物权法,以所谓的法理断案。今天,则欣喜看到上海法院的一个判决,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确定小孩的权属。该案中,房屋登记为父、母、女儿三人,法院依法予以三等分,认定愿意登记在小孩名下,即是赠与,该份应归小孩。

 以下是判决书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一)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三人在系争房屋中所占的产权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虽然购房时被告(二)未成年,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原被告三人名下,可见原被告是作为父母将女儿列为产权人是一致同意的,原、被告每人应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因判决书是TIF文件,新浪博客不支持,我打出来的。隐去当事人的名字,以被告一、二代之)。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