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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名小学生凌晨梦游,从七楼防盗网缝隙钻出坠楼,恰好砸中楼下一辆宝马轿车,车辆天窗、座椅严重损毁,孩子却因此获得缓冲,仅受划伤和骨折,暂无生命危险。这起看似离奇的"奇案",这两天在网上引发不小关注,也留下几个值得细究的法律问题。

一、这是意外,但意外不等于无责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就是个意外,谁都不想这样,责任怎么算?"这个直觉不错,但在法律上不准确。民法典对"意外事件"下的损失分担,已不是过去那种笼统的"公平责任"思路了。 

早年《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范围较宽,双方都没有过错时,法院也可以酌情让获益方或有能力一方分担损失。民法典施行后,这一原则被大幅收窄——民法典第1186条明确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情形才适用公平分担,不再是一个可以随意援引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现在处理这类纠纷,回到了过错责任的轨道:谁有过错,谁担责;没有过错,不担责。 

车主停在车位,没有过错,这一点没有疑问。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孩子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家长此前已知道孩子有梦游习惯或病史,未能采取加装门窗锁、安全护栏等防范措施,那么在监护义务上,家长会被认定存在过失。但是,生活中,梦游症很少,本案就属于小概率事件。如果监护人确实也不知小孩有梦游的毛病,而没有去采取防护措施,也难说这个监护有多大过错。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比较双方的过错,重新定义,分配责任。

二、赔多少:原厂配件还是副厂配件?

财产损害赔偿讲究"填平原则",即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但具体到汽车维修,原厂配件与副厂(市场流通)配件价格往往相差悬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本来还是比较融洽的,但是定损出来价格 5 万以后,态度就发生了变化。

一般裁判思路是:受损部件应当以"必要、合理"为标准计算,优先考虑同品质、可实现同等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配件价格,有些重要的配件必须用原件的,那可以用原配。如果有些配件是一般性装饰,未必一定用原配,因为原配是全新的,实际价格高于已经使用过的受损配件。双方协商不成的,那也不难,就把损坏的价格评估一下,按金钱赔偿就是了,这样就避免了原配问题。 

三、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这起事故中车辆的损失,本质上是"第三方造成的意外损坏",而非车主自身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车主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再向真正的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不是简单地"不赔"。当然,也可能会有点争议,因为保险条款一般写的是外界物体的坠落造成损损失,而本案坠落的是人。这中间还需要解释一下。车主目前"愿意放缓索赔时间",可能正是等保险公司先行介入定损理赔,压力不必完全压在一个还在住院的孩子家庭身上。

往好处想,这次事故中,恰恰是这辆车的缓冲,才让孩子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用车主自己的话说,"救人的车难见"。损失终归是财产,能商量;命只有一条,这大概是舆论普遍对车主抱以善意、对索赔"从缓"的原因。

四、梦游症是真实存在的

不少网友感慨,以前只在小说里读到过梦游情节,譬如金庸的小说中一个老头每天晚上起来做砌砖动作,没想到现实中真会发生如此惊险的一幕。医学上,儿童睡行症(梦游),学龄前后儿童发生率并不算低,多表现为无意识地起身、开门甚至攀爬,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这提醒所有家有孩子的家庭:如果孩子曾有类似表现,务必在门窗、阳台加装安全锁具或护栏,防盗网间隙也应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等到出事才追悔莫及。 

五、别忘了孩子的隐私

最后想说一句:事件传播过程中,孩子的姓名、面容、就医细节等信息应当受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不因"上了热搜"而打折扣。如果孩子和家庭不愿公开露面,公众和媒体都应当尊重这份沉默。剩下的财产纠纷,交给家长和车主、保险公司依法依理协商解决即可——法律的归法律,孩子的成长,还是应当远离聚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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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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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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