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员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警认定其全责。该驾驶员有自首行为,又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未对其判处刑罚。现交警拟吊销其驾照,并认定其十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条设定吊销两要件:其一为“重大交通事故”,其二为“构成犯罪”,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关于“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是否重大事故?行政标准与刑法标准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管理与统计体系中,事故按伤亡规模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级。造成一人死亡的,不属于“重大事故”。而刑法以及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属于“重大事故”。两个标准不一样。行政处罚的时候,该如何参照?
“关于构成犯罪”:法理上,是否有罪,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其他机关不能认定。实践中,如上述交通肇事,肇事者认罪认罚的,检察院不起诉。这种情况,属于实质构成构成犯罪,只是没有移送起诉。行政处罚时,该如何对待?是根据判决书的形式认定犯罪,还是根据不起诉书,认为构成“实质犯罪”?
以上争议,反映了法律的衔接、定义问题,有待于统一。实践中,交警部门往往是根据检察院的司法建议书,吊销驾照并禁止十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亦即,根据刑事的“重大事故”标准,做出吊销决定。
这种吊销驾照,是否一定附带十年内不得申请驾照?是的。虽然道路交通法第101条没有规定“十年”,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5条第(八)项: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所以,又回到本案的核心,该如何认定“重大事故”?在行政标准与刑事标准不一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之,或者以后修改相关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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