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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还原了事实:老人自行走进牌馆门口,坐在一把椅子上休息,随即发病;老板娘上前搀扶过程中两人一同倒地。老板娘随即拨打120,将老人送医。全程无推搡,无争执,无第三方介入。老人经抢救无效离世。警方与司法所均认定店家无责。家属索赔十万,否则"堵店"。最终店家调解下支付1.9万元,转账备注写明"人道主义补偿款"。这里的“人道主义补偿”究竟是什么意思?法律上是没有这个词的。  

第一、"人道主义补偿"是一个法律真空词,也是一个兜 

"人道主义补偿"不是法律概念,《民法典》没有这个责任类型。实践中,通常是心照不宣,没有法律责任,但又要支付一笔钱,用个好听的词来包装一下。当然,有的是真的人道主义,是发自同情的自愿给付,给付方拥有完全的选择自由,不给也没有任何后果。更多是假人道主义,是以"人道"之名,行"消灾"之实——给付方并非出于同情,而是出于害怕:怕堵门、怕闹事、怕影响生意、怕缠上没完。给付不是怜悯受害方,而是自保。要检验真假的标准很简单:如果店家不给这笔钱,可能会发生什么?本案的答案是"堵店"。这说明这笔钱买的不是良心的安宁,而是经营的安宁,是一种典型的"花钱消灾",只是借用了"人道"两个字做包装。  

第二、法律关系的定性决定义务的有无 

家属索赔的隐含前提,似乎是店家对老人负有某种"必须救助、救助不周就要担责"的义务。这个前提本身需要先厘清法律关系性质。如果老人是陌生人,老人只是借个椅子坐下,店家是在法律上没有救助义务的,帮不帮全凭自愿。帮了是做好事,没有责任。如果老人是来店里消费的,那么店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消费者是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发现顾客异常,有采取必要救助的义务。网上有人说,老人是陌生人,店家是纯粹帮人。其实,就算是来消费的,店家的第一时间去搀扶与打120,也已经尽到义务,也没责任。  

第三、救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家属索赔的另一个隐含逻辑,是"老人在店里出的事,店家就该负责"。这混淆了"发生地点"与"损害原因",把相关性当做因果性了。正常情况下,轻微搀扶一下时摔倒,是不会造成后果的,更不可能致人去世。老人去世是因自身疾病。搀扶与去世只是一个行为连接,而不是因果关系发生。需要划出的反例边界是:假如不是搀扶,而是重重推搡、踢踹、拖拽等加害行为导致老人受伤,并引发原生病的,那有可能是“多因一果”。本案监控证明,从头到尾没有这一情节,家属索赔的事实基础并不成立。 

本案中,相关部门的人道主义补偿处理,是典型的和稀泥与深口袋。和稀泥是表面上分是非,无过错无责任,但实际上无责还要赔钱,是非不分。深口袋,就是有钱人倒霉,逼迫花钱买平安。所以,这种事情结局,与处理方法大为相关。照这样的思路来处理,以人道主义的名义让无责的来出钱,类似的事情只会不断发生。假如调解的时候,坚持正义,无责、无过错的没有赔偿责任,那么尽管个别案件可能会闹一下,大多数的这种所谓人道主义赔偿则必渐渐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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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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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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