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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的一起路人制止父亲殴打未成年女儿案,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引发争议。法院对路人两次摔倒女孩的父亲行为,评价截然不同。窃以为,本案的定性,最重要是查清一件事——第二次动手时,女儿被继续伤害的危险是否还存在。危险还在,就是见义勇为的延续;危险已经过去,才谈得上另起犯意的故意伤害。 

一、事实:一场深夜广场上的制止与冲突 

据媒体披露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案情如下:2024年5月26日23时50分许,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小区南侧小广场,朱某因女儿不听母亲劝阻、执意离家,对其拳打脚踢,监控视频显示朱某曾脚踹女儿头部;朱某之妻纪某在旁围观,曾摆手示意路过的刘某与朋友赵某不要管。 

刘某、赵某二人闻声赶来时,朱某仍在踢打女儿;其妻告知二人这是"家务事",劝他们离开,二人仍走上前。随后,法院查明的关键节点是:朱某停止殴打女儿、转身走向刘某与赵某,并与赵某发生言语冲突。就在此时,刘某趁朱某不备将其绊摔在地,并用手扇了朱某的脸部;朱某之妻见状将两人拉开。朱某起身后,刘某又一次将其绊摔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双方随后仍在原地争执。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刘某及其辩护人则主张,刘某系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025年11月,聊城市东昌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并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判决书写明,"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续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朱某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东昌府区法院重新审判。 

二、做好事,不应被稀释的起点 

本案,无论如何评价后续行为,起点是清楚的——一名成年男性在深夜广场上对未成年女儿拳打脚踢,路人基于正义感出手制止。一审判决书本身也认为,这一制止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这意味着,法院并不否认刘某介入的正当性,真正的争议只集中在他"连续两次绊摔"这一具体行为上。既然起点被认定为正当,后续行为的定性就不应简单地一分为二、各打五十大板,而应该放回同一个冲突场景中整体审视。 

三、关键不是"绊摔几次",而是"危险是否还在" 

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或制止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标准是不法侵害是否仍在持续、行为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危险尚未解除。 

本案,朱某转身面对刘某、赵某时,是"永久停止殴打",还是"暂时放弃殴打"?——这是一个关键区分。深夜广场上,父女冲突尚未平息,女儿仍在现场,朱某本人情绪激动,与两名陌生男子又发生了新的冲突。在这种连续、升级的对峙状态下,一个理性的、身处现场紧张情境中的普通人,有理由认为:一旦他们与朱某冲突平息或他们路人离开,朱某转头继续殴打女儿的可能性并未消除。第一次绊摔之后,朱某之妻将二人拉开;朱某起身后,双方仍在原地争执,并没有退让或和解姿态。故第二次绊摔,更接近于同一场景、同一冲突未平息状态下的延续性控制手段,而非另起犯意的报复性伤害。 

法律不应苛求见义勇为者在电光火石之间,像计算机一样精确计算"必要限度"的刻度。昆山反杀案等指导性案例确立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面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危险尚未确定已经解除的情形,不能用事后诸葛亮式的"完美防卫"标准,去衡量现场应激反应下的普通人。 

四、"免予刑事处罚"仍是有罪判决,对被告人影响巨大 

一审法院一方面肯定刘某"出于正义感""弘扬社会正气",另一方面又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主观恶性较小"而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一种中庸判决:既不愿否定见义勇为的价值,又不愿彻底认定制止行为的正当性,于是给出一个"有罪但不罚"的中间结果。 

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伤害的故意与行为的不法性。如果刘某的行为始终在于制止一个尚未确定已经解除的现实危险,其法律评价理应是"制止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是"故意伤害、情节轻微"。即便具体动作上存在争议之处,也应当优先考虑行为的整体正当性,而不能因行为人有瑕疵,将见义勇为者拖入刑事程序。要知道,一个人一旦背上故意伤害罪的前科,即便免予处罚,其社会评价、职业发展仍会受到巨大影响。这也与判决书"值得倡导"的措辞矛盾。 

五、社会导向:不能让好心人为"瑕疵"埋单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这类判决背后隐含的司法信号:见义勇为者只要在制止过程中的具体动作稍显过度,哪怕起因完全正当、对方存在明显过错,最终仍可能被定罪。 

如果这种逻辑被固化,其社会后果是可预见的——路人在面对家暴、欺凌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时,会本能地计算介入的法律风险,而可能放弃施救。就算想好了,去施救,时机也可能早就过去。如果司法不能为紧急状态下的误差留出空间,最终受害的不止是某一个见义勇为者,而是所有的潜在受害者——包括本案被殴打的女儿。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不应只停留在指导性案例的文本里。对刘某案的重新审理,应当把朱某转身之后危险是否真正解除作为核心事实去查明,而不是简单地以"造成轻伤"这一结果反推行为的违法性。 

六、需要坦率面对的另一面 

当然,重审需要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争议空间。法院已查明,朱某在第一次被绊摔前"已经停止殴打女儿、转身面对刘某与赵某"——这一细节客观上削弱了"女儿正在遭受直接侵害"的紧迫性论证,控方及支持定罪的一方,很可能据此主张:朱某转身对峙的对象已经变成刘某、赵某本人,其与女儿之间的冲突已经中断,此后的绊摔行为难以再被评价为"制止对女儿的侵害",而更接近刘某与朱某之间新发生的一场肢体冲突。此外,刘某在第一次绊摔后"用手扇朱某脸部"这一情节,也需要重审法院回应—这个顺便教训一下朱某的动作,是否影响对正当防卫的整体认定。 

这些都是控辩双方在重审中理应充分举证、法院需要考虑的问题:朱某转身之后,其人身危险性是否已经实质降低;对女儿的现实威胁是否已经解除;扇脸与二次绊摔之间,行为的性质是否发生了从"控制"到"攻击"的转变?案件不应止步于一审那种笼统的"各打五十大板"式折中结论,而应当在查清上述关键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一个逻辑自洽、经得起社会检验的判决。 

网友作为陪审员,看了上述新闻的观感大抵是,路人看到有人殴打小女孩,就去制止;殴打人见有人来干预,就把矛头指向路人。于是路人就绊摔了殴打人两下,导致他受伤。路人是做好事,最多是防卫过当 ,赔点钱, 刑事责任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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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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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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