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写的几篇法律文书,都是用了口语化叙事,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和代理词。把案件说成一个故事,来龙去脉,娓娓展开。把法律适用回归到生活。
比如说一个代表被告的案件。原告起诉要被告归还 100 万,起诉状里面信誓旦旦地说,这 100 万是股权转让的对价,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成立,所以要归还。我代表被告的答辩状中,把整个事情的原委告诉法庭。原告和被告原来都是朋友,原告创业没有资金,就不断地向被告借钱或者要求投资。被告都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后来原告在公司有起色以后,就想把控制公司,提出要收购被告的股份。被告说收购可以,但你要先把以前的钱先还给我。所以对方给的这笔钱并不是股权对价款,而是之前借款和投资款。
为什么要用口语化叙事?我觉得口语化的节奏感很强,能把事情说明白,更重要的是,所有的读者,包括法官或者被告或其他第三人,都很轻松理解这个答辩内容。除了口语之外,我自己还有意识地把案件的事实陈述作为一个结构论证的工具。通过叙事塑造的人物形象和动机,甚至有情感的张力。这其实是把小说的笔法引进了法律文书。当然与小说最大的不同是,法律文书不能虚构的,必须根据证据有一句说一句。但不可否认的是,小说笔法确实很吸引读者。
去年有一个被狗惊吓的官司。原告到村子里走街串巷卖五金工具,到了一家农民的院子里。家里的狗见有人来了,一阵狂叫。原告惊慌失措,跌倒了,骨折。然后打官司要求索赔。我代表被告答辩说,这个狗是给村民看家的。院子就是村民的家舍,未经同意怎么可以擅自闯入呢?这个时候狗不叫,那什么时候再叫呢?再说,这个狗也没咬着你啊,是你自己逃跑是不小心摔倒的,为什么还要村民赔偿。假如这个案子判决要村民赔偿,那么以后是不是鼓励那些走街串巷卖东西的人,都可以不经主人的同意,敲门入室?写答辩状时,自己也感觉用口语化表达,比用法言法语更能够表达丰富的感情,也能把复杂的事情说清楚。
以前的风格是不这样子的。以前是向往《史记》简明,以最小的字表达最多的意思。曾经写过一篇《律师与法官的虚拟对话》。里面对话的内容根本不是实际人的口语,而是经过整理的、浓缩的书面语,文绉绉,一看就是老塾师之笔。
一个深圳的律师朋友,说我经常在文章里面旁征博引,尤其唐律疏议手到擒来,想看看我的代理词是怎么写的,作为借鉴。我发了一个合伙纠纷的代理词去,总共才两页。里面没有引用任何的典故,甚至成语也没有。全部是平实的多话式语气。朋友有点失望,觉得我文风大变,好像不是我写似的。其实他不知道我的理念,我的理念是简明法律汉语,就是要用日常的语言把法律关系表达出来。不要用那一些繁琐难解的法言法语来写。你看看那些判决书,除了当事人因为有利益在里面不得不看以外,谁去研究?写的东西都,需要再次经过了翻译,成为人话才看得懂,何必?我的代理词,在杨浦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跟我说,你写东西很短,但是内容都在里面了。我们平时很忙,也没时间看长篇大论,短点好。
现在写字越来越方便,节奏也越来越快,语音输入法已经改变了我们键盘打字的习惯。书面文字的改革,则要再继续。五四运动白话文来了,废了文言,是一大进步。但白话文并没有建立完整成熟的语言体系。一篇文章好不好,是凭感觉,而没有实证上的分析。又受到了翻译腔的影响,形成了啰嗦的欧化中文体。我们现在要做的是第二次白话文运动。把白话文的写作规范起来,更加流畅,更加方便来表情达意。用它来写法律文书,即是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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