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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名下的房屋归属,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属于未成年个人财产,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登记是谁即是谁。既然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则是赠与,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计,此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另一种意见是,虽然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但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为未成年人是没有购房能力的,如果要认定是未成年人个人财产,则要举证是出于父母的赠与。

 

本人同意第一种意见,物权以登记为准。如果按照第二种意见,则是离开法律去谈法理,且造成物权登记不算数,自损法律。在举证上,既然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自可推定为赠与,无需举证,只有认为不是赠与,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的(譬如转移资产的、错误登记的),才由主张方举证。所以第二种意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错误的,而之所以会产生这错误,是因为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思维(以贡献力来看分配财产份额),没有看重物权法。

 

关于未成年名下房屋的份额,先看一个案例,该房屋登记在父、母、女儿三人名下,父母离婚析产时,法院认为女儿的份额为20%为宜(本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宣判,法官也是来自上级的指导意见),理由也是要根据贡献来看。我认为,这个20%份额是无厘头,而不是自由裁量。根据物权法,三人登记,每人33.3%清清楚楚,不存在争议,而法院之所以减少未成年人份额,也是因为对物权法理解不透彻,传统民法的思维留存甚深。还有,上海法院对恋爱购房中,房屋由一方全资购买的,但登记为两个人的房屋,也不认为是各占50%,而是未出资方占10-30%。这个数字何来,不得其解。

 

总而言之,目前的司法思维还处在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过度阶段,重实际,轻登记,导致很多判决无厘头,这点就如刑事诉讼的重实体、轻程序,但都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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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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