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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份杭州上城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相关资料,大为震惊。这是一个婚后财产析产纠纷:离婚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分割登记在小孩名下的两套房子,以及一套男方与小孩为房屋购买人但还没有办产权的房子。法院直接判决小孩的房子为家庭共有财产,分为三等分(小孩、父、母),以及尚未登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判决理由是,家庭财产的形成要看具体情况,而不仅是登记。对于拉掉购买合同上小孩名字的缘由,则一字未提。

 

窃以为,该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关于登记在小孩名下的房屋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登记是谁就是谁,并无争议。父母把房屋登记在小孩名下,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小孩,且已多年,不得撤销,家庭共同财产已转为小孩个人财产,何以再分?如果可以再分,那是废了物权法,房屋登记人不算数了。且推而广之,不仅小孩,其他登记在民事权利能力欠缺人名下的房屋,是否都是家庭共有财产呢?再次,实践中存在为转移资产而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然而这是要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的。就该案而言,男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法院照抄网上的观点下判给男方,不可思议。

 

第二、关于只有使用权房屋的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法院一般是不分割的。退一步,即使分割,也应该保留小孩的份额,并要通知开发商参与,岂能直接判归一人所有?如此判决,是代行当事人行使合同意志,不仅侵害了房屋开发商的合同权利,更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点与唯冠与苹果案件类似,唯冠把ipad商标卖给苹果,但深圳唯冠作为商标注册人没有在合同书签字,法院是不能代行其合同意志的,因此商标未转移。

 

第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和案由变更。按理,不动产的管辖是不动产所在地方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房屋析产可以一并管辖,而婚后析产中,则各自管辖。本案,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无动于衷。而在案由上,更是变来变去,随心所欲。起诉的案由是婚后财产析产,然后单方面变为分家析产,最后又变回婚后财产析产,如同儿戏。


附:判决理由部分:

杭州奇案讨论:小孩的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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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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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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