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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灯定损”这个新词汇来自江西玉山的一起租赁纠纷,网友对该事件的形象概括到创造新成语的高度了。

3月28日,江西一女子发视频称,她租在玉山的农村自建房,退租时,房东拿着探照灯对房内设施及物品逐一检查并贴上黄色标记,检查完毕,列出一份详细清单,包括床、实木门、窗帘、蹲坑、厨房门、外墙砖等的赔偿费用,共计10884.95元。当地村委会回应媒体称:“不存在讹诈租客。租客也有问题,赔偿了部分金额。”

“提灯定损”实际上就是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通过查找细微的瑕疵来扩大损失,意图房客多赔钱。但这种做法,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因为合同上的损失计算的惯例标准是日常标准,即普通人过得去的标准,而该房东是走偏门,擅自扩大了验收标准。此种标准背离常识,无效,不会被法院采纳。房客对此多出的所谓损失,不必支付,假如房东因之扣除了押金,则该押金也该返还。

网友有疑问的是,这种扩大损失的方法,有讹人之嫌,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答,这是民事纠纷,房东的索赔有合同依据,只是滥用了该权利,但不构成刑法第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是指被威胁、被要挟,不得不屈从。本案没有这些元素,房客尚未受到精神压制,对于房东的无理要求可以不交钱。

再看唐律疏议对敲诈勒索的经典阐述“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备偿,事有因缘之类者,非。”这条规定很清楚,敲诈是恐吓他人,导致他人畏惧而给予钱财,如果是事出有因(有民事依据),恐吓要求赔偿的,并非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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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1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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