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热议一个十多年前定谳的刑事案件。该案中,一名村医给失足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年六个月。一审杭州中院认为,被告人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在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她们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与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失足妇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二审浙江高院认为,被告人接受指示上门为受控制的失足妇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中赤脚医生有罪无罪,关键在于其有无犯罪意图。医生救死扶伤,只要是病人就可以看,不论病人是否嫌犯、罪犯。不能因为给嫌犯、罪犯看病,就被有罪推定为共犯。假如这种有罪逻辑成立,那么给失足女送饭的、做衣服、卖手机、辩护的,也会涉嫌犯罪,显然逻辑荒谬。赤脚医生的看病,是人道主义,客观是上帮助了失足女,使得该非法生意继续,但要构成犯罪还要看主观。
司法实践中,一个人的主观上是否有犯意,除非是其口供承认有犯意,否则是要看环境证据(间接证据)来推定的。赤脚医生有没有协助卖淫的主观,是要综合证据来法律推定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其看病的收费是否正常?如果收费正常,那么其行为可能会被推定是知情不报,为了多赚点钱,愿意去看病。如果看病的费用额外高价,则可能会被推定为有协助的共谋。但仅仅是价钱高,还不足以推定有犯意,还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为止。缺乏印证的,则疑罪从无。所以本案的判决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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