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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日,上海奉贤法院对3个私人侦探,以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分别判处徒刑二年,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委托的“客户”。客户主要是调查婚内出轨者。

私家侦探的调查内容,主要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活动轨迹等,而这些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法收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其他公民信息500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有市场。譬如调查婚内出轨,寻找逃债的债务人,跟踪侵权交易人等,这些调查,很实用。民间的调查能力有限,必须借助私人侦探。但私人侦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授权,授予其调查权,故所作所为很容易违法犯罪。目前,私人侦探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既有市场的需求,又为法律所不容,于是私人侦探往往就打着商务咨询的旗号,暗暗冒险调查起来了。抓到属于运气不好,抓不到能赚点钱。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当然不希望被私人侦探盯上,不想被跟踪骚扰。但对于跟踪、尾随、盯梢等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没有专门规定,难以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则有专门的《跟踪骚扰防制法》,而且规定的很详细,法律后果也严重,最重可以判刑五年。该法的跟踪骚扰是指,一、监视、观察、跟踪或知悉特定人行踪。二、以盯梢、守候、尾随或其他类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学校、工作场所、经常出入或活动之场所。三、对特定人为警告、威胁、嘲弄、辱骂、歧视、仇恨、贬抑或其他相类之言语或动作等等。实行跟踪骚扰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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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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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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