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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取供、押人认罪,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口供必须自愿,不自愿的口供会误人误己。本来,把人羁押在看守所,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嫌犯或被告人)逃跑、串供、重犯等,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实践中,羁押则往往会变形为押人取供,如果不交代就一直关着,关到承认为止;或者押人认罪,如果不认罪也一直关着,关到认罪为止。如果考量羁押的正当性?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对事实的陈述是否已经固定?证据如果已经固定,不再有新的交代,一般就无羁押的必要性。

手头一个案件,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罪名有异议,于是逮捕后一直羁押着,期间侦查人员很少去讯问,检察官也未去讯问。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当事人认罪,不认则会一直羁押着。另外一个律师朋友辩护的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三个被告人,其中一个不认罪。不认罪的一直关着。律师去找法官,经常联系不上。由此可见,长期羁押已经成为取证、认罪的重要手段了。

不独大陆地区如此,我国台湾地区也如此。譬如台湾地区的污点证人朱亚虎,在法庭上就明说,是收押后觉得做了不对的事情(才认罪)。他指证,是他介绍沈庆京(涉嫌行贿)与柯文哲(涉嫌受贿)见面,并猜测他们谈的就是京华城事宜。又自认,事后,他找了7个人头,以捐款210万的名义去行贿柯文哲。沈庆京、柯文哲对此都否认。朱亚虎的捐赠,是一厢情愿讨好柯文哲,还是权钱交易?有待对照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是朱亚虎因被关后认罪,成为污点证人,也有押人取供、押人认罪的嫌疑,不排除是为了自己利益而去指证他人。由此可见,因押人所取得的口供与认罪,是否诚实可靠,其可信度应该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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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86篇文章 1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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